来源:省科技厅网站
冀科政〔2013〕15号
印发《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科技局、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各有关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
河北省教育厅 |
河北省财政厅 |
河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3年12月4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
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四大攻坚战”重要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要求,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着力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除从事的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便离岗的情况外,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另册管理,期限为3年。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期满后,重返原单位的,工资连续计算;继续创业的,要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二、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三、省内高校、公益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以资金、非职务科技成果、有效专利入股、参股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分红,也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科技型企业。
四、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设立登记时可凭全体股东保证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的承诺,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五、支持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省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可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符合河北省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可优先纳入省市各类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创办初期的科技型企业,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制定贷款风险补偿等机制,优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省级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可纳入采购名录,优先推荐使用。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初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凡入住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创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免交2年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七、鼓励省内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除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策外,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学校可以根据创业成绩给予休学大学生(研究生)一定的学分奖励。
八、鼓励省内高校科技人员所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积极转化。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最高可达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2年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最高可达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上述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至10年。
九、凡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并在省内新建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购买有关实验仪器和实验设备。省内高校和公益型科研院所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以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动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研服务。
十、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省内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主动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及相关服务。凡经科技部等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十一、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鼓励所属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