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我省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名牌产品(以下简称河北名牌)是指我省境内企业生产的质量优良、品种对路、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知名度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并经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产品。
第三条 河北名牌分为河北重点名牌、河北名牌和河北后备名牌。
第四条 河北名牌的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由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部门、宣传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有关专家组成。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牌办)设在省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名牌产品的初审、宣传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河北名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产品品种对路,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一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开发投入达到省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要求;
(五)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企业有自己的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
(六)在近三年市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证书;对国家和我省己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第七条 河北重点名牌是各种不同产品类别中的龙头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从河北名牌中产生。河北重点名牌根据需划分为消费类、生产资料类等。
第八条 河北后备名牌应基本符合河北名牌条件,经过努力,近期内有希望发展成为河北名牌。河北后备名牌要列入各市和各行业创名牌发展规划或计划。
第三章 程 序
第九条 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市、本行业的创名牌产品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排出名次,滚动实施,并报省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列入本市或省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企业申报河北名牌,应填写申报表,报市质量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考核,在征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质量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省直属企业的省直部门可直接组织直属企业申报并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河北重点名牌由企业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经汇总审核后,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省质量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审核,确定其产品技术水平及实物质量水平,在省内、国内同行业产品中所占的位次,并对企业整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把关。如确有遗漏,省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补充推荐。
第十二条 根据初审省行业主管部门把关情况,省名牌办组织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经销部门及质量管理专家有针对性地以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查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经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审查确认为河北名牌。河北名牌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推荐,并集中宣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河北重点名牌、河北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为防止评比活动过多过滥,省政府授权省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领导小组对河北重点名牌、河北名牌进行统筹管理,未经该小组批准,各市、各部门及各社会团体等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类似的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制订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生产规模、质量状况、经济效益等主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省名牌办要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用户及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议。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填报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销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名牌产品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用户及消费者对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省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吊销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名牌。
第十七条 名牌产品标志实行统一图案,统一编号,统一登记注册,使用统一防伪标记。
第十八条 凡荣获河北名牌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在获奖产品或产品包装、说明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河北名牌标志。伪造或冒用河北名牌图案、文字或相近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荣获河北名牌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名牌产品可以实行优质优价;
(二)免受省内组织的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在质量指标统计中按优等品或一等品进行统计;
(三)名牌产品在省内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可占用黄金时间(或版面)进行宣传,费用优惠;
(四)名牌产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先审批,所需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五)省内经销单位应当主动承销河北名牌,省内接待工作中尽量使用河北名牌。由本省组织的各种展销会,名牌产品要占最好展位,展位费用由组织单位优惠30%;
(六)各执法单位要为名牌产品保驾护航,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为名牌产品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河北重点名牌除享受河北名牌产品优惠政策外,其生产企业同时享受河北重点优势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创名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创名牌工作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工程、服务类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