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
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
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行业
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
力居省内行业前列; (五)列入省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标”证书;对国家和我
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新产
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贯彻实施GB/T110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
并有效运行,在近三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
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
产品
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
外索
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