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量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要求
企业发债申请,除符合净资产、净利润等基本条件外,还要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要求,在募投项目方面,尽量选择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国家重大在建续建,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类项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发债主体方面,尽量满足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的相关要求。
二、尽量避免“从严审核类”发债申请
企业发债申请,尽量避免“从严审核类”中明确的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情况。
三、加强企业发债工作指导
在企业特别别是政府平台公司资产整合、资金注入等发债准备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尽可能做大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利润收入、优选募投项目、完善偿债措施。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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