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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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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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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1、8787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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