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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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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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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且属于从事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办理程序:地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7873017、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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