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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国家及技术中心企业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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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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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令)。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海关 咨询电话:0311-8786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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