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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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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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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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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工艺和技术符合有关规定的,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即征即退80%、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省发改委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 办理部门:省、市发改委、税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0311-8787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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