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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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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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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地税办理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省发改委颁发证书。企业凭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免、退、减税手续。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凭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部门:省、市发改委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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