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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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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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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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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国税办理程序:凭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明细表、发票、情况说明、资金来源证明资料等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地税办理程序:凭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明细表、发票、情况说明、资金来源证明资料等到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备案。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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