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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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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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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国税办理程序: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向税务部门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地税办理程序: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向税务部门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4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办理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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