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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力税率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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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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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办理程序: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地税办理程序:企业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7873017、88626549、 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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