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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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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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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办理程序: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地税办理程序: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向税务部门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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