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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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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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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办理程序:企业通过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处)提出认定申请,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评审、公示,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审查后,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凭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减税手续。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地税办理程序: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向税务部门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4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5879145、88628209、88626549、 886266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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