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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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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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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经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11年1月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办理程序:国税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地税办理程序:企业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800826、886266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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