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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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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9-27 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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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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