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市场服务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规定,现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技术市场管理工作职责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工作的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款;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技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等部委规章;
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
《河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创新驿站管理办法》
四、办事期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省科技厅确认并公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具体认定登记服务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其技术性收入数额,并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分别省科技厅及由各市区在其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站点设立或调整意见,每年1月份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进行确认,省科技厅统一向社会公告。
省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河北省区域创新驿站站点建设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本省实际工作安排,适时组织推动并实施相关工作。
五、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该认定登记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资格:
(一)不按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举报投诉
主管处室:河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
电话/传真:0311-85814701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风路159号
邮政编码:050021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