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政函[2011]1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学习贯彻《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
通 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2011年3月30日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在贯彻国家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把国家和我省的相关科技政策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重点加强和完善了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资源整合投入、产学研结合、科技环境建设和科技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转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轨道,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请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为在全省上下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高潮,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尽快制定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4月22日前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0311-85803093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如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