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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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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2013-08-24 省发展改革委 
                                              冀发改财金〔2013〕136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支持政策
  各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研究提出本级政府(或管委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主要支持本地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推动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以促进全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要求,通过所在地税务部门及时足额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创投企业备案政策
  支持利用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政策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建〔2009〕668号),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新设立和未备案而增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均须在工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备案,接受监管,确保规范运作。
  三、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创新产品融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国家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前,拟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商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沟通后再行申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4日
 
抄送: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8月24日印
 
 
 
附件: 冀发改财金[2013]1369号.pd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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