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HEBEI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HBMMA 第二条 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是由河北省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内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知名专家自愿组成,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团结河北省机械工业行业内广大单位和个人会员,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推动行业经济运行质量提高,促进我省机械工业行业繁荣与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合作路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等问题,并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经济发展战略建议。 (二)推动企业科学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推广、评选现代化管理成果。 (三)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主经营自我制衡的能力。 (四)研究一厂一策的有效管理方式,引导企业做好战略谋划,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五)利用学术讲座和培训等形式,多种途径普及管理知识,培训管理人员。 (六)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活动。 (七)管理简报,交流情报,沟通信息。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上级或同行业协会的参观、学习,开阔眼界,提高管理素质。 (九)完成政府、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企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凡是与机械工业行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专业人员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对机械工业企业有专门研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向秘书处说明情况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之一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五届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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